会议背景 互联互通不仅是互联网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互联网真正的未来发展方向;继《互联互通》( 第一场)、(第二场)专家研讨会后,《互联互通》( 第三场)将由互联网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联合主办。2021 年11 月13 日(周六)14 时邀请国内法学、经济学、传播学和计算机等学科的专家学者,更深入地探讨互联互通问题的结症、危害与治理对策,为这一轮中国互联互通攻坚战奉献知识和思想的力量。本次研讨会上,互联网实验室将对外发布《对主流APP 链接互联互通的测试报告》,聆听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
互联互通是数字时代的时代精神,是真正理解数字时代的一把钥匙,技术层面的互联互通、应用层面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层面的互联互通、治理的互联互通都是整个时代的大潮,一切才刚刚开始,我们希望通过这场浪潮各个领域的人能够更深刻理解互联互通平台治理之道才是我们最大的收获,希望大家不要错失这么难得的一次学习机会。
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规律就是互联互通,必须保障网址之间的正常访问,这是互联网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超级网络平台具备"四超",一是超大用户规模,二是超广业务种类,三是超高经济体量,四是超强限制能力,因此"四超"平台的首要责任,就是要做一个公平竞争的示范者和维护者。
垄断在打造各自的生态闭环,实际上妨碍了互联互通,怎样打破生态闭环,生态闭环里面的链接点就两个,一是资本的力量,还有一个是控制权的划分。这里面涉及到三层利益,第一个,怎么样谋求集团利益最大化。第二个,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三个,大股东利益最大化。
互联互通落地阶段的三个偏差:第一个偏差,认为互联互通只是个别企业的事;第二个偏差,把互联互通无边界化;第三个偏差,就是防止偏差,就是防止解决一些行业问题的同时,互联互通变成企业之间互相竞争的工具。
社交时代我们社会关系已被数字化,个人用户面临很强的锁定成本,未来需要政府、学界各方面去实现产、学、研合作,最终形成一个数据迁移框架,不只在大型平台之间迁移,未来大小平台之间也可以迁移。互联互通再往前走如果这些平台还是嘴上服,心里不服,恐怕归零者就会变成铁拳出击,强制方法把你生态或者资源打开,实现向传统互联网平台的这种归零也好或者是财富、数据或者资源的共享,这可能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反垄断只是有序推进互联互通的一个纬度,一个手段,推进互联互通要涉及到各个部门法,还需要行政监管手段的介入。推进互联互通应要求各大平台企业能够齐头并进,步骤一致。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管、适时评估。对于数据算法新的恶意互联互通行为进行有效适时监管。要实现全面有序的互联互通必须有序推进各大平台系统之间的牵合、兼容和连通。
新时代互联互通需要关注的五个问题:第一个,传统与新型的互联互通,都要明确主导运营商IMP的确定或是认定。第二个是关于互联的结算,是经济行为。第三个是互联争议的解决程序,未来对于新型互联平台之间,新型互联业务之间的互联争议也需要做一个明确。第四个是关于安全责任的界定。第五个是监管机构的责任和分工,对于互联互通监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怎么来确定监管机构的责任和分工,也是我们未来要探索的一个话题。
从国家利益来讲,互联互通可以释放巨大的潜能,从理论来看中国的互联网其实要跟世界互联网相通。从更高格局来看,未来一定是做整个的互联互通,这是必然的趋势。这是对于整个互联网家族,以及中国互联网价值增值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个工作。
互联互通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封禁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对封禁行为进一步解析。一些封禁行为也是有其正当性的合理理由,平台也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在互联互通这个语境下开放、共享、流通、创新、竞争、消费者福利还有安全、隐私涉及到各方的利益主体,各方利益主体应该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各种利益也需要平衡。
互联互通相关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相关互联网政策和反垄断政策协调问题,也要考虑到相关具体可操作性问题。相关监管和法律跟进还是要采取谨慎干预的态度,不能过于着急。政府监管层面要对互联互通行为进行规制,那么就会涉及到执法或者司法后果问题,双方都要说话,就要有抗辩理由的建立机制。哪些是合理的抗辩理由,一定要进行研究。
互联互通还是需要有一个边界,不应该完全开放,完全共享。互联互通应该有数据的最小化原则。互联互通,应该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去完成。分三个层级,基础设施层、应用层还有数据层。基础设施层应该强互联互通,中间应用层建议中互联互通,数据层建议弱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不仅仅指的是网络层面的互联,还指业务层面的打通,这两个层面是二位一体的,是不可分割的。 互联互通对于不同行业的平台,应该区分所处行业以及主营业务的性质来进行差异化的监管。
《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是倡导性的规范,这样倡导性规范有可能也是互联互通未来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也是针对网络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一些大的或者"守门员"这样一个角色更加有强制性的监管。在未来监管具体措施上面需要遵循法学上比例原则的设置,针对不同行业采取的监管措施要符合行业的实践,要平衡行业发展与网络安全。未来的配套立法会在这方面设定一个特别的义务,具体设置规则,《电信条例》关于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规范值得我们未来制度设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