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背景
数字时代的全新环境下,数字全球化引发了系统性全局性变革,在即将过去的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和工信部更是打响了平台反垄断、数据治理风暴、互联互通三大攻坚战役,开启了数字治理的新篇章。
在此背景下,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联和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复旦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互联网实验室、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网络法治蓝皮书》工作室、《数字治理蓝皮书》工作组于2021年12月4日,邀请国内法学、经济学、传播学和计算机等学科的专家学者,更深入地探讨数字治理的发展问题,坚持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比较研究三者并举,从多个维度出发共同促进数字治理的发展奉献知识和思想的力量,并努力使数字治理更加本土化,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学术和研究支持。《2022年度数字治理蓝皮书》也将由此揭幕。
我们每一个人都已经生活在超级平台的漩涡之中,需要指点江山,更需要指点迷津。既是全面复盘即将过去的一年,又是审慎展望新的一年。让我们共同聆听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
平台治理,需要坚持以消费者劳动者为中心,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系统规管,创新发展。超级平台更应该率先垂范,知白守黑,为天下式。
大型平台企业通过打造各自的生态体系,逐渐演变为康采恩式的复杂垄断组织,妨碍了互联互通和自由竞争,损害了经济效率、科技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平台治理应打破以大型平台企业为核心的生态闭环,营造能激励企业创新的竞争秩序。
希望通过数字治理规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是通过治理来限制整个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包括平台的发展。希望通过数字治理,能够进一步促进创新,释放数据要素的活力,让数据更加畅通的流通。希望通过这种治理,能够进一步促生新的产业、新的业态、新的模式,能够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的数字经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的全球竞争力。能够切实提升我国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和实力。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交流,能形成有鲜明特色的观点和意见,为我们下面即将启动的《数字治理蓝皮书》的撰写工作提供更好的指导以及相关的素材。
大型平台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国家加强平台治理,势在必行。今年国家所开展的有关平台的一系列监管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还是着眼于社会与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个大目标。平台企业应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方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聚焦于明年如何提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使整个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走健康可持续的道路,希望全行业积极寻求网络信息安全治理和规则制定以及数据安全发展的新思路、新机遇、新途径,共同为构建我国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平台治理体系性的建构还是要靠学术界先行,学术界强了,很多政策,公共政策、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强大起来。如果学术界很弱的,我们只能做点阐释,跟个风,那其他产业界,包括政策界都会有心无力,所以根本问题还是学术界没有形成一个很强大的力量,能够站在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强大的商业力量和强大政府力量之间,大家能够相互博弈,相互协同,相互影响,这才是平台治理整个体系化。
未来一年对于平台治理和平台经济的预测:第一,网络平台的治理与平台经济发展是共同推进,以治理促进发展;第二,明年执法将成为重点;第三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将沿着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及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的方向加速前行;第四,治理平台与平台治理相结合,国家治理与平台自治相结合;第五,《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收紧了个人信息以及相关数据途径的口袋。
平台经济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机制,以算力为支撑。治理平台一定需要去治理数据,如果治理数据一定会治理平台。所有数据行为都是要通过算法实现的,所以治理数据必须要治理算法。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平台企业是创新的产物,不能成为创新的终结者,而应该成为创新的推动者,而且这种创新要超越商业层面,要超越消费互联网,要进入到科技创新。
互联互通最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增强用户体验,降低全社会商业领域的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是促进社会企业经营环境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策略。 平台的封禁影响用户体验,不利于中国数字经济市场整体板块型的发展。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内容分享类,二是授权登录类,三是小程序分享类。政策建议:增加信用、降低信用成本,坚持审慎监管,鼓励技术创新。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平台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是有限度的。互联互通应规则先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不同类型的互联互通应区别对待。基础设施层的互联互通是"强"互联互通,法律可以设定义务。数据层互联互通,是"弱"互联互通,非法律明确规定、非合意不得强制。要求互联互通层面数据的互操作,应该先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收费机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解决。
反垄断有四项原则。第一,要保护公平的竞争。第二,一定要依法科学高效的进行监管。治理平台和平台治理都要结合起来,平台治理比治理平台更重要。第三,要激发创新的活力。第四,必须维护各方的权益。平台的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平台治理的基础,不光是治理和控制,而是协调与平衡各方的权益。超级平台应该要强化政府引导下的多元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引入一种责任伦理制度。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合规文化。
纠正理论基础,理论依据需要纠正、需要重构,虽然不能改变判决,但是理论依据需要反思,不管怎样,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去思考,去重构,从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新的理论框架,进一步把理论框架试图能够深化,进一步结合案例来找到对于互联网数字经济反垄断打开的白钥匙,如果理论上不能突破,理论上不能解决的话,法院也好,执法机构也好,都不能够有力的推动。
平台的反垄断也存在着很多新的挑战,包括理论上的挑战、制度上的挑战、实践上的挑战。 政策的倾向是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首先从制度建设层面,制度本身的完善是强化执法的前提; 第二方面是进一步持续性、常态化地强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执法;第三方面是为保证监管执法的常态化有效进行,执法体制、执法力量需要进一步的充实完善,提升反垄断监管的效能; 第四方面除了执法以外,竞争文化的培育和企业合规的引导也非常重要。
强监管的压力之下,国内主要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确实呈现整体下降的态势,这个大趋势确实存在。在大趋势里面,资本市场对于很多具体的监管政策,具体的时间节点做出了跟大趋势不一样的反应,这是我们看到的第一个大趋势中的小趋势。中国的头部平台企业的中美差距在不断的扩大。中国头部平台全球竞争力在下降,份额也在下降,中美差距扩大过程是跟中国包容审慎的监管过程高度重叠,这是一个大的宏观的市场的势能,并不是说监管政策导致了中国企业中美差异扩大的局面。
数字治理领域整体性思考,系统性建构以及常态化实施阶段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如何通过整体的思考认知,能够有系统的架构,一次解决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既适应现在,又面对未来,这是第一个问题,认知,以及基于认知的整体思考,对秩序的理解和架构,这是数字治理在下一阶段的着重点;如何让眼前的一些切入点、抓手,变得更清晰的同时,能够明确更大范围内的边界是需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数字治理的出发点、措施、手段应以行政性手段结合法律手段为主,也可有多种多样比较立体的手段,以规范促进发展,以发展促进规范。我们需要恢复到数字治理的本意,从监管、规范、发展的角度考虑。
《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后,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制度,在立法上被证实明确了。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在数据保护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网络安全法》虽然强调了安全的制度,但是它的制度刚性,包括处罚的力度都还是不足的,这也引发了虽然确定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仍然还是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的发展优先于安全的趋势。
实现以监管促进创新,以监管促进发展的目标,需要整合多个部门法,形成一个立体、全面的平台治理法律体系。 竞争法、反垄断、反不当竞争执法是健全平台经济领域监管长治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只有通过强化反垄断监管,鼓励企业创新才可以极大的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我国整体的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