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介绍

会议背景 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需要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近期,《数据安全法》实施在即,《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有望,国家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执法力度。有鉴于此,数字论坛第218期主题为"数据垄断、数据开放与数据合规",拟邀请学术界、政务界和实务界专家,分别从政策、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等多维度进行全面分析、深度解读,并互动研究,共同探讨网信事业健康发展。

演讲嘉宾
话题讨论

作为普通用户掌握数据密钥的路径或策略是什么?技术已经提供了这种可能吗?

王东临:资深数据安全技术专家技术目前已经提供了这种可能性,但是具体得需要互联网公司来使用这样的技术,所以从用户本身来说,是国家规范强制大家用这种模式来去管控数据,互联网公司去使用这样的技术,然后用户什么都不用做,你就自然的能够拥有这样一个数据管理使用权限了,应该是这样一个方式。好的技术是让用户感知不到的,用户不需要学习,不需要专门使用就能够去用的。

数据新闻逐渐成为新闻传播领域的新的门类,基于大数据的新闻生产会面临什么样的技术或者伦理风险?中国是否需要出台类似于《数据保护法》这样一个保护公民新闻信息生产、接收、权利的法律体系?

庞理鹏: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不管是数据本身还是新闻本身,数据新闻还是新闻。《民法典》在人格权里面关于媒体侵权这一块是有具体规定的,新闻就是要客观、真实、公正,通过所谓的不管是数据新闻还是类型的新闻其实本身都应该体现第一客观性、真实性,本身分析的结果最终导致对某些主体的一些评价,最终造成评价降低,那你就要看数据是不是真实客观的,如果最终经过法院认定,虽然你这个呈现很多表格,或者通过数据呈现很多新的信息,但是并不真实客观,最后导致别人社会评价降低,很有可能继续构成数据新闻侵权的问题。第二点,目前很多数据新闻的版权、产权问题,不光有基于数据体现出来新闻的方式,还有AR时代,通过智能产生出来的数据这种新闻权属问题,这一块也是可以关注和探讨的点。关于数据新闻我的观点是要尊重客观、公正,如果达到这样的标准很有可能就造成别人社会评价降低,很有可能构成侵权。第二个是关于机器人写作包括AR算法写作一个权属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也是一个新的法律点。

夏博阳:华侨大学研究生首先从角色来讲,刚才提到了数据新闻伦理相关的,首先角色应该有三重,第一重是把这个角色当成用户,更多思考的是隐私表达方面,第二层是把角色当成消费者,可能是利益或者公平的,第三层把这个角色当成人民群众,可能是文化或者历史的。不同层次的伦理是不一样的。第二点,趋势的问题,这个趋势首先第一个,由于数据资产化可能更多关注是从需求侧转向供给侧。第二个,科技产业化是非常普遍的一个趋势,既然我们数据已经到了一个科技产业化的层次,必然就会存在这样的趋势,可能会从一种非传统领域转向传统领域。核安全为例,最早刚出现的时候也是非常非传统,后来也变成了传统。第三个,合规系统化,过去可能是被动的融合,和普通领域以及传统领域,以后可能就是主动融合。过去追求的是数据领域可能更多要求是系统更加稳定,更加合规,以后可能基于总体安全这样一个角度去解释,去阐释,举一个系统例子,比如一个人更多想要生长和发展,所以只要能够生存就行,而以后可能就要更加健康。第三个问题我想谈一下数据脱钩,现阶段来说的话可能有垄断和开放这样的讨论,你是从有序角度,团结的角度还是从无序这种对抗角度,比如一一对标这种角度,从历史角度分析是从治理角度看问题,你认为是动态治理,或者是由于你犯了什么错来算帐,可能是运动治理角度分析。未来的角度,假如现在政策或者法律要做的一些预防还是束缚,看你怎么看,如果从竞争角度来看可能更多的认为是一种束缚,从合作角度看,比如互联网精神角度来看的话更多的可能是一种预防。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护中小企业在数据开发或流通交易中的权益,避免头部企业利用技术生态或数据资产形成垄断优势?

刘文印:广东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中小企业有什么制度设计可以帮助存活,这就是一个制度设计,你如果能从第三方数据平台公平的开放的平台上拿到数据,加工一些新的数据以后,放到这里做信息认证服务、信息服务,就像提供信息服务的淘宝这样的平台,你上去不管你多小,有人能找到你,你有独特的服务能力,那你就有生存的空间。制度设计就是需要一个开放的平台,大家上去拿什么数据花钱也好,或者拿到授权也好都可以拿来,而不是说垄断。数据存在网站服务器,大的平台就有垄断的能力,但是如果这个数据必须强迫它拿到第三方数据存储平台,所有小企业也都有公平竞争能够对这个数据进行加工,然后再提供给社会服务,有需求的人就可以在平台上找到你,就像在淘宝上找到相应数据服务一样。 我们基于这个平台可以产生一个数据服务贸易的新业态,特别是这个PII个人信息,你肯定不可以买卖的,但是你可以基于个人信息提供增值信息服务,那么这个服务你就可以收费了,各种政务数据,政府所有数据不能收费,但是如果经过代理,有增值服务的话是完全可以收费的。UGC就是个人和平台共同产生的数据,共同生成的数据就可以放在公平交易平台,当然每次交易的话都必须个人同意,付费也好,免费也好,数据服务贸易是可以形成一个新的业态的。

郭兵: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中小企业在头部平台方面数据的权属问题,我们国家根本就没有这种强制要求头部的包括头部互联网平台在内的这种企业要主动或者有法定义务的公开或者共享它的数据,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从目前相关的涉及到数据权属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来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很多司法案例或者判例当中往往是认可这些头部平台对这个平台数据所拥有的合法数据财产权利,强制要求头部平台企业把数据进行免费的共享,或者通过第三方进一步共享,我估计这种方案很难实现。即便是在《浙江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里也是非常明确只是一个倡导性的,就是说企业可以作为一种履行社会义务的方式来提供,开放或者共享自有的数据,但是绝对不是一个法定义务。

平台企业把数据传到第三方平台,有法律依据吗?

刘文印:广东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刚才讲了个人数据所有权归自己,但是现在没有控制权,因为平台都给你控制了。现在怎么能够保证对个人数据有控制权呢,UGC这部分是跟平台联合生成的,现在平台自己主张说我有权利,个人也说我有权利,现在这个事我觉得《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多向个人倾斜了,这是一个趋势,大家如何让个人能够有自主权、控制权,我觉得需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虽然现在没有,那你如何保证个人有这个控制权呢,只能放在第三方,数据放在你那儿我不放心,怎么能够体现到我的利益呢,数据临时产生,现在要求必须留三年日志,三年以后我个人完全可以要求你删掉,但是我的数据你给我删掉就没了,有没有法律提供一个依据,就是说把这个数据拿走,当然如果提供标准接口的话这个很容易。

对未来合法合规,鼓励硬核创新,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它们的权益怎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障?滴滴事件,未来行业如何发展,美国投资、融资渠道以后是不是就关上门了,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

廖卫民:东北财经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我有一门课程就是数据新闻课程,我是给本科生讲授这门课程,刚才提到数据新闻的伦理问题,数据新闻只是一种新闻的方式,原料就是公开的数据,新闻工作者采集这个数据过程中是需要遵守一般的新闻工作的基本伦理,数据新闻其实跟常规新闻有一个不同,可以允许互动,在西方社会里面在数据生成过程中和在新闻传播和发布过程中允许用户参与,然后形成比较好的良性互动。这个应用过程中,比如说对于揭露政府的腐败、提供民生的一种关切、保证公共政策的执行,还有挖掘或者揭露一些社会问题,然后形成公共政策,这方面数据新闻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数据新闻技术性比较强,采集数据,然后把数据以可视化来呈现,需要一个团队来形成。大数据新闻我觉得也是公共数据安全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能够形成一种公共议题制定过程中通过数据的驱动形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这种社会议题和舆论的议题,所以在舆论引导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讲一下滴滴,我正好有一个课题做平台型企业的数据治理,平台型企业是一个生态的,网络的一种信息生态,不只是数据一方面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全面的系统的一种治理,包括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这种参与来治理。滴滴这个数据可能还不是最涉及最致命的数据,行的数据,还有吃、穿、电子消费,大量电子商务的数据,还有物流数据,如果是思想传播的这种数据,比如说我挖掘一个人或者一方面数据之后能够对它的精神状态或者行为方式形成一种社会计算的话,那么这个也很厉害。比如美团把吃的,订快餐信息如果形成一定使用的话也是很了不得,知道你位置的话,比你知道行动方向可能更厉害。所以这方面还是需要整个的对于所有数据的一种生态管控或者是治理,这个可能还是更重要的。要调动整个社会来参与数据的一种治理,同时要更有效的利用这些数据。治理不光是控制死了就叫治理,其实是变成一种活的生态,产生绿色效应,这是治理的最终目的。

App过度收集和采集与本身业务不相关的个人信息,个人应该如何维权?

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前一段出了App互联网审查办法,目前咱们作为消费者能做的就是提出控告、举报,作为主管部门审理之后进行相关整改,这是行政处罚的层面,或者行政执法和监管层面。第二个,如果确实对我个人的,《民法典》当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我的个人信息被它泄漏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监管义务,讲一个概念,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两个概念,如果我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了,等于我的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数据本身是有财产价值的,如果确实造成了我的伤害,这种侵害不光是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在执法当中目前来看的话,现有的判例当中没有支持赔偿的,除非确实因为平台方过度索取造成经济损失,常规这种损失其实很难证明有直接损失。其实这种个人信息的过度索取行为本身目前主要还是行政执法层面。如果仅仅产生了数据泄漏,一个就是目前关于美国加州《隐私法案》,美国联邦制,加州层面有很多大的互联网企业,根据这个背景来看的话规定如果泄漏个人信息,单频单次是100美元到950美元之内进行赔偿,如果是这样的话是有定量的,我现在目前想是针对某宝的数据是13亿,中国才多少人,我有权利向某宝问有没有泄漏我的信息,如果泄漏了你需要给我进行相关补偿或者赔偿,这个在司法当中目前没有就个人信息泄漏财产价值或者损失有具体标准。英航那个是42万,最后是15000人提起了诉讼,采取有保密条件的和解,是不公开的,应该是每个人两千英镑,这个标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的标准,但是我的想法是我那个案子最终一分钱没有赔,还赔了250块钱的诉讼费,希望这样的情况以后不要再次出现。当然说是东方在它的官方网站向我进行道歉,虽然我没有直接被骗,但是导致行程泄漏应该有一定的赔偿,我们希望个保法出台以后能够出一些细则,这个应该量化的,不量化的话没法执行,这个是信息泄漏。但是过度索取目前还是停留在行政执法方面的,咱们拥有举报权,这是没有问题的。

刘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民法学博士个人信息对于个人来说是很有价值的,很宝贵的,但是如果这种个人信息的价值是否足以上升到每一起被过度索取或者泄漏的情形下都能去法院以民事的方式来维权,如果没有直接因为这个个人信息泄漏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的话,我个人认为立案还是有点问题的。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明确情形的。第二个,信息所有权的问题,我最近也是在思考一个问题,因为我是学传统民法出身,信息和数据的最大特点就是首先无形的,是数字化的,第二个是可无限复制的,这和传统民法上所有权界定都是不一样的,所有权讲的是物,是实体性的,而且不可以复制,所以我们要在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数据安全法》会发现在所有法律规定里面不强调所有权,这是一个大家应该值得关注的问题,为什么不强调,不仅中国不强调,西方也不强调,拿欧盟《数据安全保护法》来说,也是强调控制者、处理者,这就很好的提示了我们,不管是对于个人数据来说还是对于个人信息来说更有价值的是你的处理和利用整个过程,也就是说从整个的出生到死亡,整个过程的规范管理,我认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有一些传统民法上的思维方式也是需要变更或者灵活的运用和处理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大家理解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包括企业运营的数据合规都是很有价值的。我个人觉得其实现在大家所有的疑惑或者基本的一些问题,其实是可以通过学习DPO课程把一个最基础的,因为它可以告诉你一个企业的数据合规,包括个人的数据合规,你的隐私保护整个完整流程的规范性运作是怎么样的。

夏博阳:华侨大学研究生刚才提的这个数据新闻,从操作层面来讲提这个问题是数据新闻到底有没有伦理风险,我觉得数据新闻首先从操作层面来说这个到底是不是真实的,你只需要在数据库调出这个数据之后做这个数据新闻生产过程中,必然会有倾向性的。第二个,基于一手数据或者二手数据做的话也可以,如果你的材料本身就是数据新闻,基于这个数据新闻在做新的数据新闻的话就有一个拟合过程,已经偏离了原本的现实。这是操作来讲。从理念来讲的话,这个可能涉及到技术中立、平台中立还是竞争中性,这个从伦理来讲会更加的复杂,难以回答。至于说比较大的伦理风险,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是新闻讲究真实、客观,技术也讲究真实、客观,这两者之间新闻讲的真实客观或者技术讲究的新闻客观,会不会出现相应的矛盾,我觉得这种矛盾的出现可能是非常大的伦理风险。

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关于涉及到网络信息领域,网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普通老百姓更想知道一些更加简单的东西,我的回答很简单,如果你碰到这种问题你就拨打一个电话,12345,政府热线也叫市长热线,就拨打当地电话12345,一定会给你转到有关部门。其次有三个电话也可以管这个事,一个是12315,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就是原来工商总局。12315.CN,这个网站可以登录一下,也是接受这样的投诉。因为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最早是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保法是市场监管总局作为主要执法部门,所以说12315可以打电话也可以上这个网站。还有一个是12321.CN这个网站,或者打这个电话12321,如果打到北京的话可能是010—12321,法律依据是2000年实行的电信条例,还有2017年的《网络安全法》,12321处理了很多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投诉案件。还有一个是网信部门,12377,网站是12377.CN,中央网信办的一个受理和网信有关的专业性更强的投诉网站和电话,最近App治理主要是发黑名单等等,所以12321和12377这两个电话都值得大家拨打。我们现在正在落实一项全国为老百姓做实事,它们都会为您做实事的。刚才提到的有人把我们个人信息泄漏出去了,牟利了,或者被有关机关查处了,如果你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话强烈建议你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个人的这种搜集证据能力是非常非常有限的,所以要充分利用我们国家行政力量非常强大的特殊国情进行推动。如果个人信息被泄漏或者被非法利用我们应该赔多少钱,这正是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做的,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五百元,如果碰到这种大型的比如行政机关查处有关的企业,无论是大平台还是小平台还是小公司,泄漏了消费者个人数据,我们的公益诉讼要跟上,无论是消费者组织集体公益诉讼还是我们的检察机关集体公益诉讼都要跟上,不仅要阻止这种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向众多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惩罚性赔偿责任。我们讨论所有数据问题,不管是开放也好,垄断也好,利用也好等等,我们所有经济问题归根到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消费者的福祉,是你我他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个公司或者某个行业的发展,重要的是每个普通人权益得到保障,福祉得到有效增长,这才是一个幸福社会,才是美好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或者初步满足、不断满足的这么一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