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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际红,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版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的创作进步,但受制于公共政策的考量。短视频的政策或者价值取向一刀切的观点不是法律精神的体现。考虑到未来治理的政策应该是合理的法治路径来规范短视频的发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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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玲,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从长远来看,以公平合理的角度,应由双方来共享这个市场的收益,通过相应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机制,来实现这种利益的共享。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当中,或者立法当中,更多的注重这种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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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东,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
知识产权本身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不能把它绝对化,不能一刀切。我们最大的问题还是看要不要过度保护,要维护我们有限的合理使用的空间。版权保护的许可文化和版权开放的共享文化,这两种文化应该是一个包容的、并行的关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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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钢: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创新发展要审慎监管,对于短视频的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全球影响力、竞争力的情况下,更需要探索一种比如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等新的包容式监管的模式。同时要打造一个全链条、全主体、全流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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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延平,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创始人
影视作品、长视频,从更长远的未来,它和短视频是互利、共存、共生的关系,而不是矛盾或对立的关系。版权是相对有它的边界的,避免用过去的东西去套用一个新的业态。明确立法,让版权保护变得有据可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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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本富: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短视频的聚集平台不是说影响了长视频的播放,而是影响了短视频本身聚集带来的价值。长视频公司或明星们的利益,需要把中间的是非曲直等站在观众的角度说清楚,不影响观众的内容创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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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
首先要完善平台跟不同用户之间,除用户协议之外的有关作品创作授权的协议。其次通过集体谈判获得兼顾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保障,最后要说的是,平台不是单纯的商业机构,它具有很强的管理属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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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拿走或者会挤占长视频平台的流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但是回过头来看,短视频的发展是一种传播格局,经济发展形态和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向前的跃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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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亮,中关村数字媒体产业联盟执行主席
我们在倡议的时候应该规定一些具体的元素点,不能进行无限制的使用,也是为了长视频影视剧的版权保护。我们应该鼓励点评、盘点、学习兴趣类的短视频,这对我们的长视频也会是一种非常大的促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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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丽,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拿走或者会挤占长视频平台的流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但是回过头来看,短视频的发展是一种传播格局,经济发展形态和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向前的跃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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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对新《著作权法》寄予厚望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诱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深层次问题。在推动短视频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还要推动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治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短视频保护格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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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拿走或者会挤占长视频平台的流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但是回过头来看,短视频的发展是一种传播格局,经济发展形态和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向前的跃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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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核心还是利益再分配的问题。这种利益再分配可能涉及到几个关键点:一是短视频版权的边界在哪?二是他的目的不在于扼杀短视频,是要利益分配机制,要解决外部性的问题。三是版权要避免垄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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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 之,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除了保护有关著作权人的利益,它也涉及到更大范围内的一些价值判断。它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仅是一个知识产权法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是一个多元的状态,需要更多理性的对话,才能够找到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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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国明,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首先要完善平台跟不同用户之间,除用户协议之外的有关作品创作授权的协议。其次通过集体谈判获得兼顾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保障,最后要说的是,平台不是单纯的商业机构,它具有很强的管理属性。只有共融共生、共享共赢才能促进平台的良性发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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