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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的廉政空间 :慈善法草案:让善言善行成为一种气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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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习近平和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
十年孕一法,呼之欲出时。慈善组织可不可以通过论坛、QQ群募捐?个人出于慈善目的,能否在朋友圈募集公益红包?名人公开承诺捐赠后反悔怎么办?定向捐赠款没使用完如何处理?慈善组织弄虚作假怎么办?这些问题在慈善法草案审议通过后,都将在条文中找到答案。
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慈善就不吝溢美之词:乐善好施、积德行善、善言善行、善有善报;有对做慈善者的褒,就有对不愿做慈善者的贬。对于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不愿救助困难的人,大家会送他四个字:为富不仁。[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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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保平 :慈善成法是对善意的尊重 |
慈善法草案正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人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说,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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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快速发展而缺少规范,都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慈善亦然。近两年,“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让不少民众对某些慈善机构丧失信任,但人们“善心犹存”,甚至”善心爆发“,慈善投放意愿十分强烈。2014的冰桶挑战,成为风靡世界的一项公益创举,足见人们对慈善事业的热心。
此外,民间公益慈善蓬勃发展,创意慈善、网络捐款、众筹资助十分都火爆,捐助效率很高,但是,这些”花样“捐款该如何规范?是否存有欺骗行为?社会该按什么的方式流程监督?善款流向和用途是否透明?都是需要在制度层面给出明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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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方彬:改善道德的希望在慈善法还是学雷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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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开始讨论慈善法,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立法项目。谈慈善或道德问题,难免不想到学雷锋,因为雷锋精神已经成为道德符号,甚至是社会公德的晴雨表。所以,将二者结合起来看,必然引出一个话题,改善道德的希望在立法,还是倡导学雷锋(二者相辅相成,但有侧重)。法不会真正激发人内心的善,而是避免人走向恶。学雷锋可以启发人向善的自觉,但步履维艰与当下窘境,又要求我们寻找突破口和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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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慈善或道德状态不佳,甚至说很差,似不会有持异议。去年世界公布的两个数据,一个是联合国关于全球国民素质的调查排名,这项包括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礼仪素养在内,共有118项调查指标,在168年受调查国家中,排前三位的是日本、德国、法国,这已经是日本连续42年排名世界第一。排在倒数前三位的是印度、中国、阿富汗,这也是中国数十年排在倒数前十名。另一个是由美国著名调查公司盖洛普完成的“2015年捐助指数排名”,在146个国家中,排前三位的是缅甸、美国、新西兰,排在倒数前三位的是布隆迪、中国、也门。此前两年,中国排在倒数第三、第八。[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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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评 :慈善法开启慈善发展新契机 |
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是我国慈善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不仅对慈善活动作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都进行了规范,并且细化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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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中的亮点颇多,许多规定既直面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区分。比如,既对公开募捐作出了科学的规范,又明确个人在自身困难时的求助不属于该法规制的范畴;再比如,既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报告和公开的要求,又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与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进行了适当区分,明确了不同的报告内容和标准,等等。可以说,法律自9月1日生效后,我国慈善领域必然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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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让多吉:《慈善法》再黑,心中若有爱,脚下总有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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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全会以以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慈善法(草案)》强行规定10%的管理费以及向公募机构转移“行政审批权”,可能会让民间公益组织更加举步维艰,而官办慈善机构对社会公众捐款“吃肉喝血”之后,社会公众还要 “谢主隆恩”的荒诞景象将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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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同的意见,一切良好的建言,都在人大代表热烈的掌声中灰飞烟灭。《慈善法》最终没有走出“开门立法”、“闭门通过”的常态。
昨天半夜,俞敏洪老师发来信息说:“我把你的观点提交给政协相关部门了,但确实没有办法和人大立法部门直接联系,所以也不知道能否管用。”我说:我愿意接受失望,因为它是有限的;我不放弃希望,因为它是无限的。你的努力,就是我脚下的光![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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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江湖论天下:慈善法,一场对公众爱心的大屠杀 |
刚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草案明确: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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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荒唐的法律啊!自古以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都是侠客之行,令人赞许。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看到他人的困难,伸出援助之手,义不容辞、义薄云天。如今却只能望而却步了,如今路见不平,却不能拔刀相助,不能发起捐助,发起捐助就是违法行为。太荒唐了!与其说这是一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不如说这是一个践踏人性的垃圾!一场对公众爱心的屠杀!还有一点点底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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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慈善法打开的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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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帮助打开社会募捐的大门,我们期待人、财、物大规模投入、流入、进入公益慈善领域。一个现代的、文明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公益慈善发达的社会。各种慈善组织,就是“好人要联合起来做好事”:“好人”即爱心人士,拥有博爱情怀的理想主义者;“联合”就是组织起来、发动起来;“做好事”,就是充满喜乐地投身慈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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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要立规矩,有刑法等等;对“善”也要立规矩,于是有了慈善法。有法才能保护好人、规范组织,才会有利监管、促进发展。何况慈善是跟大量钱财打交道的。对于公众来讲,慈善法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怎么捐、怎么管。
怎么捐?慈善法引导募捐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由慈善组织来衔接捐赠人和受益人。现代慈善不是“双向关系”而是“三方关系”:一端是捐赠人,一端是受益人,中间是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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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让宁 :慈善事业呼唤慈善法的跑步跟进 |
慈善事业发展越快,越呼唤立法规范。但慈善法,历经多年长跑终于在2015年10月底才第一次“闯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门,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而,包括慈善法的具体法律名称、是否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化等多方面,社会争论不休。修改之后的二审稿于2015年12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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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通常一部法律三审通过了就可以付诸表决,像新环保法经过四审才表决的情况并不多见。换句话说,不出意外,慈善法草案这次通过的可能性很大。倘若如此,继去年底前脚通过首部反家暴法之后,首部慈善法也将后脚诞生。可以预见,慈善事业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从此有法可依、监管有据、发展有道,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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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第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乱象暴露出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慈善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其中,慈善立法滞后是制约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慈善法制的不健全,给意图通过慈善公益牟取利益之人创造了机会,也让民众逐渐失去对慈善公益的信心。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计十二章、共一百十二条,其核心思想是鼓励、规范慈善,树立慈善公信。从整体上看,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活动及其主体进行了界定,对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提出了公信要求,突出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明文规范了慈善募捐行为,首次规定了慈善信托,明确了慈善活动享受税收优惠,等等。可以说,新慈善法体现了十大亮点。
慈善法界定了慈善活动及其主体。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那么,究竟何种活动可以称为慈善活动以及从事该慈善活动的主体,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可见一斑: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组织”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设立及其组织形式。
《慈善法》颁布以前,慈善组织都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不同标准来设立,其中所规定的资产数额、构成人数等条件相当复杂苛刻。我国只承认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且对其设立程序采取了“双重许可”的原则,即慈善法人在得到两个同级部门或上下级部门的许可,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还必须经过专门的登记机构审批和登记。与之不同的是,新慈善法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仅规定其设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经过登记的社会组织形式,依照慈善法,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种形式。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以慈善基金会等为财富保护传承模式的富人慈善将更为普遍。
慈善募捐”,要求公开募捐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公开募捐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首先,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必须拥有资质。募捐分公开募捐和非公开的定向募捐两类,对于公开募捐,只能由具有规定资质的慈善组织进行。依据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得公开募捐。个人公开募捐难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容易引发骗捐、诈捐事件,如安徽女子谎称“因救人被狗咬”募款事件、广西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丧生的募捐事件等,都表明个人募捐需要规范。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但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不限制,但是求助的真实性需要大家自行判断。由于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因而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为此,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因此,个人如果要募捐,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来做,这样依法募捐、有法可依。此条给予了个人求助者或者试图为家人、朋友、同学等募集医疗款项的较为保险的途径,即与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公开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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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红梅
设计制作:杨霞
本期编辑:郭晋新
制作日期: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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