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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水 |
| 我认为主要还得标本兼治,就是扭转世风、教化人心为预防犯罪的上策,这个为了节省会议时间,我也不全文宣读了。我就说要点吧,第一点我觉得人权保障一定要具体化,也就是正义的诉求一定要通过具体的个案来逐步实践,来逐步完善。英文说得比较好就是( step by step),这是第一点。即抽象的正义一定要通过具体的正义来实现,否则只能是口惠而实不至的善意空谈和美好幻想而已,最多也只能属于纸上谈兵的“乌托邦”情结。 |
京鼎法律文化思想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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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 |
| 去年12,4法制节目当中,大量篇幅都在讲打拐,不管怎么样不是国家的大事,但是也关乎着社会千家万户,而且造成的悲剧以及社会问题也是非常多的。因此我觉得这个事情我们能做就先做,所以我觉得今天这个研讨会选定这个议题非常好。那么我觉得于建嵘先生他提出的这个建议也非常好,但同时我也在考虑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它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昨天一位记者就问我一个问题,他说为什么我们不能立法来禁止乞讨,这是一个问题。他同时问我说,拐卖儿童问题怎么解决,如何加强保护儿童,包括像我们救济部门以及收容所等等怎样作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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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陵 |
| 第一个就是乞讨儿童这么多,对于我作为一个研究社会学的人来说,这到底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虽然没有统计学意义上到底多了多少,我到北京也十多年了,但是根据我的感觉,我遇到的是逐步增加了,它反映了我们社会不公平,缺乏社会正义。是因为在GDP中心的情况下,这个社会对于农民工、对于弱势群体(乞讨的孩子大部分是这个群体的),我认为乞讨现象的增多,是一个信号,它反映了社会的不公平在大量的增加,应该引起到我们特别的重视,它只是冰山一角。而更多的社会不公平,像展江老师提到的拆迁问题,…… |
北京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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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 |
| 今天我有个想法,就是借助微博,发挥微博力量,借助全民的或者说广大网民、广大公民的力量,比如说你可不可以像这次打拐一样,建议网民能够随手拍浪费公款、公车私用的、购买豪华汽车的,还有那种用公款比如建别墅、多套住房的那些腐败的现象,然后随时上网、上微博加以展示。这个到底有没有可操作性,我觉得这个意义可能远远超过了打拐,我认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随时碰到的官员公款吃喝、住房等各种腐败、浪费现象,都可以随手拍上网、…… |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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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勤学 |
| 我感觉今天我谈的话如果像李教授那么专业的话,我就无法去谈这些问题了。但是我想从哲学的角度,从更深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谈点看法。我的理解和刚才李教授理解的不太一样,其实对学术的关心,根本的一点是对真理的关心,对一个社会存在真理的关心。刚才鸿陵、星斗也说了几个方面,提出的问题都特别重要,都需要得到解决。展教授说社会资源还有个有效分配的问题。从经济学来说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效率,另外一个是公平。这么多年来,效率可能是得到的体现多了一些,但是整个经济效率还是比较低下的。 |
北京联合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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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 |
| 互联网增加了社会的可见光的部分,但是增加了可见光,就可能侵犯人们的利益,特别是隐私权。这个隐私权未来肯定是一个特别特别大的研究领域,尽管现有的法律中很少提到,民法典到现在没出来。隐私法在国外的发展历史也不长,也才有一百多年。我们提出一个主张,我们要加强也好怎么也好,还得考虑他的副作用。比如我前边说了加大力度修改法,成本都是剧高的,效果也不一定好。最近也有人说了动不动讲要立法,倡导立法,这个实际上可能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态度。立法多难啊,修改一个条文都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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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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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汝久 |
| 拐卖与乞讨现象将长期存在。我谈一下山东的情况。一些有钱人想有一个儿子,据说这样生意才会兴旺。而他们太太的年龄已经不适合再生育了。于是有人就从人贩子手中买孩子,有的孩子来自云贵高原等地。在今年春节后,到济南乞讨的儿童都是由家长主动带去的;都来自甘肃的一个村子里。这些家长认为,济南人心眼好,经济发达,趁孩子还未上学,于是结伴到济南去乞讨。我认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调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的巨大差别不控制,这种拐卖和乞讨现象将会长期存在。 |
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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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锡奎 |
| 1、中国已经加入与本研讨会议题相关的三个人权公约,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应当承担条约义务。《世界人权宣言》通过时,当时的中国政府是投票赞成的。我国政府恢复联合国会员资格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合法席位,不仅仅是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国际义务。
2、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载明的基本人权。 |
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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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 |
| 我发言的题目是《保障儿童人权是个新的挑战》: 一、拐卖儿童侵害的法益是亲权还是儿童生存、发展权?如果是亲权来说,有什么特点?对偶性、唯一性、身份性,不像婚姻关系的配偶权那样会随明确的法律关系变化而变化。这个传统的学说,对中国传统有继承,也有破坏,继承的是中国传统的宗法伦理观念和过分强大的父权、家长权,对亲权的救济途径有压缩也有扩张,破坏的是解除后天的相互关系的传统,其最大的缺点是无视儿童的独立存在。在今天,我要提出的是拐卖儿童侵害的法益是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不是亲权… |
京鼎法律文化思想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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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慷 |
| 在新浪微博上,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打声中,我应该是最早对于建嵘的解救行为提出不同意见的一批人,要求理性对待。
1. 必须区别打拐和乞儿,刑事案件与贫困家庭乞讨行动。于建嵘说:“通过立法和社会监督,让公权机关行动起来”,这一点我同意。但仍需理性,一窝蜂运动容易变味。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防止犯罪分子反制,尤其是易受伤害的穷人,别搞成施舍式的拍照解救,街头乞讨儿童大部分背后有无法抒解的经济根源,针对城市中产、富人的恶性拐卖仍是少数,非主流。
…… |
| 互联网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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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伟 |
| 我认为:网络只是个传递信息的平台或是载体。不仅可
以为我们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鲜活的信息;同时也能够给能够上网的违法犯罪者提供信息。对此,在借用网络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还有可能出现(尤其是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甚至是加重伤害的惨重,后果很严重。所以,借用网络打击违法犯罪,只要是在不侵犯人身和其他权益的情况下,就是件大好事!我完全赞成。然而,必须要解决如何操作和具体措施问题。另外,借用网络打击违法犯罪,必须要在现有法律的范围框架之内进行。不准保护了一个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另外一个合法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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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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